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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艾**(国**)公司(简称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高行终字第5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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