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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初相识,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1日生育一子韩XX。原被告相识时,原告已与前夫离婚,带着孩子杨XX单独生活。和被告认识后,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并善待原告的孩子。原告怀孕后,被告找其父母来照料原告。结果相处一段时间后,被告的父母都要求被告和原告离婚,从此家中再无宁日,被告不时对原告拳打脚踢,还不让杨XX回家。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让原告伤心到极点。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子韩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精神损失费;5、原告与前夫所生之子杨XX由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我的孩子辰*就没有亲生父亲了,对孩子成长不利。我得对我的孩子负责,我不想离婚。我对原告有感情,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我从来不会打架,原告说我有家庭暴力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行相识,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1日生育一子韩XX。原告系再婚,2001年8月30日原告与前夫杨X生育一子杨XX。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原告与前夫之子杨XX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称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被告称希望原告带着韩XX回来,会对杨XX也尽抚养责任。今后会好好调和原告和被告父母之间的矛盾。原告所述的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不属实。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并未致感情破裂。原、被告共组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有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珍惜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重归于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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