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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秦*(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9月4日育有一女秦X宇。我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因我照顾孩子上班收入低,多次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天天张口就骂,经常动手打人,我的头部受伤缝了5针,手腕受伤缝了6针。因家庭暴力,我报警三次。此外,双方还分居两年以上,因此我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在我请法院判令解除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秦X宇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没到离婚的程度,我没想到闹到法院,而且双方还有孩子。我是门诊诊所的法人,原告在诊所做护士,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不可能天天破口大骂,我也从未打过原告。去年有一次原告是报过警,当时是因为我喝酒了,原告把我脸挠了,警察来了我觉得很丢人,我就承认是自己喝酒了,警察说你们家什么事儿都没有,也没做笔录就走了。今年5月份,原告可能听说想离婚就要报警三次,因此原告连续报了两次警,但有一次警察根本都没来,另一次警察来了发现没什么事没有做笔录就走了。关于原告说的分居也不属实,我们一直住在一起。而且我现在骨关节病比较严重,我怀疑原告要求离婚是怕我身体不好拖累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9月4日育有一女秦X宇。原告是初婚,被告是离异后再婚。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和双方分居满两年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原告所述不符合实际情况,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双方亦没有分居,双方仍有感情,且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就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和双方分居一节,原告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另,此次诉讼是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且育有一个子女,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和双方分居满两年,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无法采信。本院认为,作为夫妻,在生活中遇到矛盾时,双方均应本着积极的态度寻找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而不能单一的以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且双方之女尚小,需要完整的家庭,故现阶段应以不离婚为宜,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努力沟通,共建幸福美满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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