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北京银**和平里支行申请执行北京**术公司、北京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北京银**和平里支行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市朝**济管理中心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北京银**和平里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限公司和平里支行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限公司和平里支行撤回追加北京市朝**济管理中心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