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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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