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武*1、武**、武**因与被上诉人武*4、武*5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0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武*1、武**、武**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武*1、武*2、武*3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武*、武*1、武*2、武*3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武*、武*1、武*2、武*3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武*、武*1、武*2、武*3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