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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等与武*4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武*1、武**、武**因与被上诉人武*4、武*5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0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武*1、武**、武**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武*1、武*2、武*3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武*、武*1、武*2、武*3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武*、武*1、武*2、武*3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武*、武*1、武*2、武*3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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