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因与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中民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再审申请请求,表示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撤回本案再审申请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经济合作社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