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张**、原审被告北京仁**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负担35元,由北京仁**有限公司负担35元,均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