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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中山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修中山、原审被告李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怀自杰,被上诉人修中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浩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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