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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江瑞*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在二审新提交了录音证据,应该为新证据;文字录入错误,造成歧义。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飞利信提交意见称:我方同意二审判决,江**的再审申请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其理由二审判决已经详加阐述,不再赘述。江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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