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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有限公司与北京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邹**、法官甄**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东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东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七十一元,由北京东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九元,由北京盛**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东方**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一十四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四十二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七十一元,由北京东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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