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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常**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常**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费通知,经本院核查,上诉人北京常**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常**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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