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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友**限公司与中国音**管理协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北京友**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乐汇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翡、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起诉称:我协会是经国**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我协会与相关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权利人诸多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权利遭受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友**公司未经我协会授权,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协会享有权利的《绽放》《Loverain》《肩膀》《奇迹》《背影》《为你写首歌》《一路落花》《木乃伊》《曹*》《背对背拥抱》《醉赤壁》《小酒窝》《亲爱的还幸福吗》《不可思议》《停电》《双鱼座女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最后一个夏天》《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死心彻底》《认真》《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不让你走》《InControl》《自由舞蹈》《秋幻想》《走》《随手的未来》《1978》《沙滩绅士》《午后三点》《罗素广场》《OceanIsDead》《夜空多灿烂》《忘了我》《Easy》《MyLogo》《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女皇》共计50首音乐电视作品(简称涉案50首作品),供消费者点唱从而获利,该行为侵犯了我协会享有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友**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诉讼合理费用2903元(其中公证费2500元,场所消费费用403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1、我方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确实收录了涉案50首作品,但这些作品来源于雷石点唱系统,不是我方自行加入的,我方不知道雷石公司就涉案作品是否享有合法来源;2、音集协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我方于2013年底刚开始营业,经营情况不理想,共有69间包房,但每天只开不到20间包房。综上,不同意音集协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音集协是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11年,中**总公司出版了音集协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该专辑共含17张光盘,封面载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专辑中包含涉案《停电》等50首音乐电视作品。根据该专辑内页所标示的作品及对应的著作权人,《停电》等涉案50首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是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详见附表)。

2010年9月8日至2010年11月11日期间,音集协先后与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的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为有效管理被授予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相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诉讼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作品在音集协网站上的授权公示情况进行勘验。勘验过程如下:打开电脑,连接互联网,进入音集协网站主页www.cavca.org,点击“公示公告”栏目下的“权利公示”,再点击“作品库”,在“搜索”中随机输入《停电》等涉案作品,搜索结果显示表演者为金莎,权利人为北京**限公司。音集协表示上述公示信息与其权属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友**公司以上述信息系音集协自行标注为由否认原告就涉案50首作品获得了授权。

友**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自娱性演唱”。2014年5月19日,音集协的工作人员来到友**公司的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点歌机点播了《停电》等50首涉案作品,并对作品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北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711号公证书。音集协当场消费403元,并支付公证费2500元。

将《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中收录的涉案50首作品与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相关歌曲的录像进行比对,二者的影像、声音、词曲等一致。友乐汇**司对此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光盘、(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5、3259、3260、3263号公证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711号公证书及光盘、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音集协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停电》等50首涉案歌曲的MTV,该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涉案专辑上载明的著作权人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京易**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东**限公司、北京乐**有限公司系涉案相应作品的著作权人。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音集协有权对涉案作品主张权利。其作为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本案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著作权人未对前述合同提出书面异议之前,音集协与著作权人基于合同产生的信托法律关系依然存续,故音集协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对侵犯该作品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上述合同中,著作权人授权原告管理的作品均包括权利人已有的作品和将来的作品。友**公司虽提出合同未附有授权歌曲名录,网站公示信息系原告自行标注,故否认原告就涉案作品获得了授权,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纳。

友**公司未经音集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停电》等50首涉案作品,供公众进行放映,侵犯了音集协对上述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友**公司提出其使用的涉案作品来源于第三方的辩称,因其无证据证明第三方就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故对于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或者友乐汇金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但音集协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友乐汇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模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对于音集协所主张的公证费、公证时的消费支出,本院将根据其必要性和合理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友**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绽放》《Loverain》《肩膀》《奇迹》《背影》《为你写首歌》《一路落花》《木乃伊》《曹*》《背对背拥抱》《醉赤壁》《小酒窝》《亲爱的还幸福吗》《不可思议》《停电》《双鱼座女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最后一个夏天》《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死心彻底》《认真》《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不让你走》《InControl》《自由舞蹈》《秋幻想》《走》《随手的未来》《1978》《沙滩绅士》《午后三点》《罗素广场》《OceanIsDead》《夜空多灿烂》《忘了我》《Easy》《MyLogo》《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女皇》共计五十首作品;

二、被告北京友**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三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九百零三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友**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500元(已交纳),由北京友**限公司负担6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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