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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有限公司与中国音**管理协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北京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一首歌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同一首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我协会是经国**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2005)30号文)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我协会与中国**公司、正大**作中心等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我协会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浏阳河》、《大拜年》、《大阪城的姑娘》、《在银色的月光下》、《人说山西好风光》、《新世纪》、《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盛开》、《想念自己》、《再见!卡门》、《烟花》、《懂你》、《望乡》、《牵心》、《轻轻走近你》、《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凤凰与蝴蝶》、《梦的翅膀》、《伙伴》、《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心情不错》、《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我的祝福记得吗?》、《菩提树上的叮噹》、《水缸里的月亮》、《再唱山歌给党听》、《这一生还是你最好》、《同一个梦想》、《士兵小唱》、《红船向未来》、《露天电影院》、《深深深深地感激你》、《为爱守候》、《相约》、《新贵妃醉酒》、《再见了大别山》、《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一个人哭》、《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共49首作品的放映权,我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权利遭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诉讼。经查,同一首歌公司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上述4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且未经我协会授权许可,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进行营业性播放。我协会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同一首歌公司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明确告知了KTV行业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同一首歌公司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我协会认为,同一首歌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我协会依据《著作权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同一首歌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向我协会赔偿经济损失49000元及诉讼合理费用2689元,其中公证费2500元,场所消费费用189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同一首歌公司辩称:1、音集协现有证据不能构成证明其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放映权的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放映权的合法来源,权属证据不足,应当驳回其对我公司的起诉;2、我公司的曲库作品来源合法且已支付合理费用,不存在侵权行为;3、音集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也不能证明我公司的经营行为给其造成的侵权获利;4、在当前的客观环境下,我公司作为KTV经营者如何合法获得曲库,无所适从。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音像作品《流行歌曲经典》、《爱的奉献》、《擦肩而过》的署名显示著作权人分别为中国**公司、正大**作中心、佛山市顺德**公司。音集协据此主张上述单位对涉案音像作品收录的《浏阳河》等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表)享有相关著作权。

音集协是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8年7月至8月,音集协(甲方)分别与上述单位(乙方)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同一首歌公司质疑音集协权属的合法来源,却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著作权人已书面提出异议。

音集协于2014年5月13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同一首歌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西路36号的“同一首歌KTV俱乐部”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音集协的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在“同一首歌KTV俱乐部”使用其点歌器依次点播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在结账时,现场取得同一首歌公司开具的编号为26339312的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金额总计为189元。(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239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音集协向法庭提交了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同一首歌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场所消费发票不应为音集协取证的合理支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对音集协提交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属证据光盘与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对应作品的音源、音像内容进行对比勘验,除《山歌好比春江水》、《牵心》、《轻轻走近你》、《一个人哭》、《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5首作品存在画面不一致或不属于音乐电视作品的情况外,其他44首作品对比结果均一致。音集协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撤回针对上述5首作品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像作品出版物、公证书、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涉案44首音乐电视作品属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故其著作权依法由制片者享有。涉案音像作品的署名显示著作权人分别为中国**公司、正大**作中心、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中国**公司、正大**作中心、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分别对《浏阳河》等4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

音集协分别与上述单位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音集协依法取得《浏阳河》等4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同一首歌公司在其经营的“同一首歌KTV俱乐部”点歌设备中使用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浏阳河》等4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音集协的合法授权,并应向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同一首歌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故本院认为同一首歌公司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同一首歌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同一首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经营模式等因素予以酌定。音集协因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取证费,合理部分同一首歌公司依法应一并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四十四首音乐电视作品(见附表);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二万零六百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六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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