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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心建国门分中心与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收到起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诉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以下简称市消防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7月22日8时36分北京市东城区北极阁三条22号院南楼二层楼道东侧发生火灾。该院房屋为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为起诉人。2015年6月17日,起诉人收到北京市**防支队编号为东*消火重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因不服该认定书向市消防局申请复核,北京市**防支队于2015年8月12日再次出具东*消火重认字(2015)第0001号认定书。2015年8月25日,起诉人再次向市消防局提出复核申请,2015年10月9日起诉人收到京公消火复字(2015)第0031号复核决定书,市消防局维持了东*消火重认字(2015)第0001号认定书。起诉人认为北京市**防支队的认定结论缺乏事实基础,没有相关证据及鉴定结论支持,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消防局作出的京公消火复字(2015)第003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并由市消防局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本案中,市消防局作出的京公消火复字(2015)第003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是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复核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建国门分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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