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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经营公司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赵**因北京腾**经营公司诉北京**屋管理局所作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0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张**、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张**、赵**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张**、赵**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腾**经营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张**、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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