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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