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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与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裁决终结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乐*不服被告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管局)拆迁裁决终结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北京市**展中心(以下简称住宅发展中心)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东**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赵*,第三人住宅发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牛殿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乐钺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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