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城**有限公司与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与被告周**、孙**、周**、周*、周**、孙**、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追加董**、李*、周*为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1)东*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922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1)东*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新审理。2012年12月18日,我院立案进行重审,审理中依法追加周**作为共同被告。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2)东*初字第13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1169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2)东*初字第13722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15年1月28日,我院立案进行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谷**、孙*、被告周**、董**、周**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高伯梁、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由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机械施工公司更名而来。坐落于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号的楼房属原告所有。1970年左右,被告孙**之夫周**(2012年3月2日去世)携家属被安置该院一楼房屋二间居住,并在租赁期间在该院自建房屋三间。自2001年始被告未再交纳租金。2010年7月,原告所有的楼房被鉴定为部分危房,建议整体翻建或拆除。为此,原告另行为被告提供了房屋供其居住或租赁,房屋分别坐落于本市东城区罗车胡同××号北房两间、南房两间,东四四条××号北房两间,及魏家胡同××号北房一间。双方经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居住的房屋属于危房,原告作为产权人享有处置权,现原告提供的房屋面积大于被告的承租、自建房屋总面积,居住条件已改善,具备被告腾退房屋条件,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由被告将租赁房二间及占用房屋全部腾空交还原告拆除,并迁至本市东城区罗车胡同××号北房两间、南房两间,东四四条××号北房两间及魏家胡同××号北房一间居住,且拆除自建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站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涉案房屋系危房,该幢楼房无维修和加固价值,应整体翻建或拆除为由,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搬迁至他处。而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腾退的房屋位于市政建设用地的范畴,其行为系拆迁行为。且原告根据“东单三条×号院解危安置补偿办法”的规定与其他住户签订《协议书》进行了解危安置。双方争议的实质系对于腾退房屋及安置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危旧房屋改造有关,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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