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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奈**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奈**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广州奈**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受理。2015年7月24日,成都市**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成都市**督管理局,成都市**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院变更被告成都市**监督管理局为成都市**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追加四川德**有限公司、四川德**有限公司锦江区春熙路北段药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奈**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奈**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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