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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1993年3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98年2月11日,双方育有一女名朱X。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0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为了孩子的成长教育,原、被告于2005年4月25日复婚,但是复婚后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朱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称:原告所述结婚、离婚、复婚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复婚后感情很好,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如果被告在生活中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向原告道歉,被告愿意为了缓和关系努力与原告沟通,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98年2月11日,双方育有一女名朱X。2001年,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2005年4月25日,原、被告复婚。双方复婚后因缺乏沟通,影响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复婚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用实际行动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此次以判决双方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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