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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6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超出了我在上诉时的上诉请求,判决内容对我极不公平;第二、二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二审法院认定我与王**之间在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前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没有事实依据;第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没有对本案诉争焦点“显失公平”从法律上进行解释,而是对空口无凭的借名买房进行论证,还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二审法院引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但《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都表明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固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即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及交易公平原则。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主张其与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判决陈**履行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配合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处理并无不当。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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