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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与赵**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李**、李**与被上诉人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赵**、李**、李*以拟与赵**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李**、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李**、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赵**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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