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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徐*、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与被告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董**诉称,2015年6月19日15时20分,在海淀区景天路与地锦路南侧路口处,我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后乘坐代见妹)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徐*驾驶的从北向南行驶的×××号小轿车相触,造成我车辆损坏、我及乘车人代见妹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与徐*负同等责任。但我认为自己走的是人行道,故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现要求徐*、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1385.93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不计免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是否是同等责任,涉及另外一伤者代见妹,可能存在交强险超过的问题,所以超出部分五五分责,医疗费赔偿医保内部分的费用,诉讼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徐*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为对方垫付了1511.39元医疗费,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15时20分,在海淀区景天路与地锦路南侧路口处,代见妹乘坐由董**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与由徐*驾驶的从北向南行驶的×××号小轿车相触,造成董**、代见妹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董**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徐*未确保安全,二人负同等责任。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董**至北京市**抢救中心治疗,诊断: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头部开放伤口、头皮血肿、左肘部皮擦伤、左肘部及左下肢软组织擦伤等症。

董**医疗费共计2897.32元,其自行支付1385.93元,徐*支付1511.39元。

庭审中董**认为董**走的是人行道,故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提供了照片佐证,保险公司及徐*认为,照片无法显示事故当时的情况,且也无法显示对方在人行道中行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收条、住院病案、急诊科病历、诊断报告单、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交通费票据、照片、救护费票据、护理费票据、护理协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保险单复印件、收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董**主张徐*负全部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定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代见妹、董**均已起诉,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现董**主张的医疗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鼓励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伤者,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本院就徐*所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解决,先行计入赔偿款项,后从总赔偿额中扣除。经核实,董**的损失为:医疗费2897.32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董**医疗费一千三百零三元四角九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董**医疗费七百九十六元九角二分;(其中一千五百一十一元三角九分直接支付给徐*,剩余五百八十九元零二分支付给董**)

二、驳回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董**已预交),由董**负担十一元,已交纳;由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负担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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