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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新**管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我系梁**与郭**的女儿,梁**与郭**于1999年经村委会批准在拾荒地即丰台区南苑李庄子北侧约3000平方米处上建房,后梁**去世前将此房屋赠与我。2013年2月起,北京新**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昕**公司)多次擅自采取断电、恐吓等方式威胁我的租户并要求搬离,并于2013年12月21日将上述房屋非法强制拆除,给我造成了约350万元的损失。法院已经查明事实,证明我的房屋是昕**公司所拆,但判决却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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