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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北**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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