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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来吧咱家山庄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来吧咱家山庄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来吧咱家山庄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2年3月26日下午,我在来吧山庄大棚内帮赵*干活。因刮大风把大棚上的卷帘机吹歪。赵*的爸爸担心卷帘机掉到地上摔坏,让我与其他干活人帮忙将被吹歪的卷帘机扶住慢慢放下来,在此过程中卷帘机将我砸伤。赵*开车将我送到×**院治疗,后又被送往××科学院×**院治疗。我被诊断为:骨断筋伤、气滞血瘀、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医疗费是徐**支付的。出院后我在赵*及家人陪同下每年都多次到上述医院复查病情。后经司法鉴定,我构成10级伤残。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75624.3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80624.31元。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来吧咱家山庄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是被告北京来吧咱家山庄休闲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来吧山庄)厨师。2012年3月6日,因刮风把来吧山庄内蔬菜大棚上的卷帘机吹落在地,原告和其他工人一起前往帮忙。在抬卷帘机的过程中,卷帘机歪倒在地将原告砸伤,原告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近端骨折。”前期医疗费80000余元来吧山庄已垫付。2015年6月1日原告曾**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诉讼中,经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10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共计41352元。二次手术费待发生后原告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号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原告又于2015年9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624.3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查明,原告父亲李**,1948年1月8日出生;母亲张**1952年12月12日出生。二人均系农民,现已六十多岁,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原告父母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女李**、次女李**、儿子李**(即原告)。原告与妻子任××于2006年7月17日结婚。于2005年11月3日生育长子李**;于2011年3月8日生育次子李**。原告家庭成员均为农民户口。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延民初字第0××号调解书、结婚证、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被告单位的厨师。因大风将被告来吧山庄内蔬菜大棚上的卷帘机吹落,原告和其他工人一起帮忙抬卷帘机,在抬的过程中,卷帘机歪倒将原告砸伤。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医疗费。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曾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中原告被鉴定为10级伤残。本案已经本院调解解决,被告赔偿了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的规定的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来吧咱家山庄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五元四角,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北京来吧咱家山庄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精神抚慰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零八元,由原告李**负担四百七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来吧咱家山庄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三十五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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