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沈阳市**有限公司、沈阳市**交易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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