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胡**、北京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一十八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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