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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游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游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黄*建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百六十三元,退还原告黄*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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