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游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黄*建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百六十三元,退还原告黄*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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