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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慈艳丽、陈**,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1987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分家单,原告分得位于本村村南的二间半房屋,该房屋东至刘**,南至道,西至孟庆常,北至道。由于原告在本村还有一处房屋,所以分家得到的二间半房屋一直空着。被告在前几年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二间半房屋院落里栽种上核桃树、果树等。原告经**委会同意翻建,但被告拒绝将原告院落内的果树移走。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移走栽种在原告院落内的树木,并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988年原告将分得的两间半房屋拆走。被告在该院落建设猪圈等设施并栽种树木,后被告确*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原告已经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7年,孟**和孟**订立分家单,孟**分得位于通州区潞城镇XX村(以下简称XX村)老房两间半,孟**分得新房,新房在老房北侧。孟**分得老房后不久就搬到XX村的其他院落居住,原有老房坍塌,1993年通州区潞城镇XX村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没有将孟**老房两间半占用的院落登记在孟**名下。1993年孟**分得的新房取得宅基地使用登记证。后孟**在孟**原老房院落内种植核桃树、柿子树等树木。2015年4月,孟**向XX村委会申请在原老房院内建房,XX村委会同意其建房,但孟**没有提供规划部门的建房许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分家单、村委会证明、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要求被告移走栽种在院落内的树木是为了建房,虽然该院落曾有原告分家获得的二间半老房,但后来老房坍塌,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是该院落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移走树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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