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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与刘*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因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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