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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李**因要求撤销《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行初字第8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刘**、李**向一审法院诉请撤销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南寨镇政府)针对李**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9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规划许可证不属于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刘**、李**针对被诉规划许可证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适用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鉴于被诉规划许可证系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故应驳回刘**、李**的起诉。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李**的起诉。

刘**、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认定”被诉规划许可证不属于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行政行为”的认定是错误的。自《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依法规定我市对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实行规划管理,政府机关对于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就是《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和《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民也是依据这些证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李**也是依据他的这些错误审批得到的证件非法占用使用上诉人的宅基地和房屋至今不还,因此一审法院上述认定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因本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应适用的起诉期限为20年,一审法院却错误的适用了5年的起诉期限。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应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河南寨镇政府颁发被诉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系其对李**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因此对本案被诉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期限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中”五年”的规定。本案被诉许可证系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上诉人于2015年9月28日起诉已超过法定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金*、李**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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