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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李**要求撤销被告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南寨镇政府)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申请人姓名为李**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原告刘**、李**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河南寨镇政府之负责人马爱国,被告河南寨镇政府之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李**诉称:1978年8月1日,李**与原告刘**登记结婚。1984年,李**将家中5间老宅进行分配,由李**、王**夫妇居住2间,分给李**、李**兄弟每人一间半。最终老宅由第三人李**继承,由第三人李**支付给李**一间半的房款825元。上述房款第三人李**尚有525元未支付。1985年,李**夫妇及其子李**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宅基地申请。1985年3月21日,政府予以批准。据此,李**夫妇在密云县X镇X村X街X号院建设了新房。后李**因病去世,为生计原告刘**将上述房屋交由第三人李**管理。现原告李**想对上述房屋进行修缮,第三人李**却告知其于2010年即取得了《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上述院子政府已批准其建房。后第三人李**出示了其伪造的时间为1987年7月的协议用以证明原告刘**早就已将房屋出售与他。而事实上原告刘**从未和第三人李**签订过协议将房屋出售与他,也没有收到过协议中的钱款。反倒是第三人李**尚欠原告刘**老宅子一间半的房款525元。综上,由于被告的错误行政行为,致使第三人李**非法占有二原告的合法财产至今不还,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请求:1、撤销被诉规划许可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规划许可证不属于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故原告刘**、李**针对被诉规划许可证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适用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鉴于被诉规划许可证系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故应驳回原告刘**、李**的起诉。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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