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义诉被告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顺义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一十四元,由原告宿**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三百八十九退还原告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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