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光**限公司等与北京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权利人王**依据(2015)京中信执字第0064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北京栋**有限公司(下称栋**公司)、边*一案,本院以(2015)朝执字第13349号立案受理。执行中,案外人北京光**限公司(下称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光**公司诉称:我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甲8号楼-2至5层101号房屋(下称101号房)的执行。理由:我方于2014年10月经房**介公司介绍考察了101号房,并且在单位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拟进行购买。2014年12月18日,我方与被执行人栋**公司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大厅查询了房产状况,显示该房无抵押、无查封。2015年3月6日,我方与被执行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101号房,房款总价104803490元。签订合同当日我方支付定金500万元。2015年3月10日,双方就上述合同办理网签。2015年3月11日,我方依约向被执行人支付9500万元。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5年8月9日前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剩余4803490元尾款于双方完成全部交接手续后3日内支付被执行人。2015年3月30日,被执行人栋**公司向我方实际交付了101号房。综上,我公司已经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实际占有101号房屋。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101号房屋的执行。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辩称:不同意案外人异议请求,其异议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理由: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借款和抵押在先,而案外人的买卖在后,涉案房屋土地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案外人仍予以购买,说明其自己未尽到买受人应尽的审慎义务,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2、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的买房行为根本不知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是物权行为,案外人是债权行为,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物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和理由无法对抗执行;3、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应当依法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4、案外人的买房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先付定金500万,在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情况下就将近一亿的大额资金转给被执行人有悖常理,申请执行人有理由怀疑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5、案外人是否是国有企业、案件是否涉及国有资产均与本案无关,国有资产流失也是案外人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综上,案外人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执行人栋**公司、边*未出席听证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甲方栋**公司、边栋与乙方王**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出借给甲方人民币3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甲、乙双方均同意就该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4年10月31日,北京**证处(下称中信公证处)出具(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3354号公证书,赋予上述《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5月6日,中信公证处依王**申请,就上述公证书出具(2015)京中信执字第00648号执行证书。王**据此申请对边栋、栋**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对101号房予以查封,并于2015年10月13日在该房处张贴腾房公告。

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对101号房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X京房他证朝字第496970号,当中载明被担保债权数额3100万元。

本案审查中,案外**织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款项支付凭证、《收楼记录表》等对其主张予以佐证。申请执行人王**对上述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主张其抵押权在案外人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登记设立,就本案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听证会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对执行标的物即101号房的抵押权已经在案外人主张的合同签订日期前登记设立。本院据此对101号房予以执行,合法有据。案外人所称的调查房屋权属状况的日期,与其签订合同日期相距数月,而其在签订合同及付款之时并未重新确认101号房之权属状况及权利负担,应当认为案外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案外人要求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北京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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