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薛*、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葛**以被告薛*、王*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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