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系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号房屋居民,自2014年4月以来,原告多次受到不明人员威胁,声称要拆除原告房屋。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4年5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2014年6月9日中午,原告房屋正在被强制拆除,原告当即多次拨打“110”报警,但被告接到报警电话后未及时出警进行救助,后被告赶到现场,也未对强拆行为进行制止,导致原告房屋被拆除,私有财产受到侵害。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之规定,原告提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后,被告理应依法及时有效的保护原告的私有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在原告人身、财产安全正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被告应当予以救助,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是被告在接到原告申请和报警后,均未履行法定职责,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不履行人身财产保护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职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报警事项已按刑事案件受理,故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