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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何**因与被申请人秘进、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何**申请再审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过程中,秘进与魏*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秘进仅为了过户避税,其就此已经自认。秘进自认该房屋系其赠与魏*,在法官引导下才变为买卖。事实上秘进也是按此履行,并没有真正买卖事实。其超越代理权限将房屋赠与魏*,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我们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法院未予调取。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何**称诉争房屋系秘进赠与魏星,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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