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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杭×1因与被申请人杭×2、王*、周*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杭×1申请再审称:依法请求发回重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申请人继承涉案房屋的五分之二份额,杭×2占有房产五分之二的份额。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清三子女生前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这一事实是分割遗产的重要事实依据;二审应当查明杭x4两次起诉要求继承的背景情况,二次要求申请人放弃继承份额的理由,尤其是申请人在二审中明确反悔的情况下,更应该查明原因并给予解答。(二)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了一审中没有发现的被继承人的遗嘱,属于重大事实没有查清,二审应该发回重审,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放弃继承的财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可以反悔,要求继承应有份额。放弃继承的目的没有实现、接受对象已经去世,且被申请人逼死母亲、恶意侵占财产的目的明显,申请人有充足理由收回放弃声明。杭×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1先后两次通过《声明》将继承涉诉房产的份额予以放弃,并将该份额给予杭x4,杭x4通过遗嘱方式将属于其的财产由王*、林x继承,结合林x的声明和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情况,原审法院判决王*享有涉案房屋五分之四的权属份额,杭×2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并无不当。杭×1申请再审主张提交遗嘱应发回重审、有充足理由收回放弃声明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杭×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杭×1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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