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满志远与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满**与被告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委托代理人白**,被告赵**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满志远诉称,双方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一份,合同中约定满志远将北京**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赵**,转让价格为1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该在2015年5月之前交付。现赵**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满志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2、被告赵**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3、被告赵**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双方签订的只是意向书,不是确认将股权转让的最终意思表示,意向书未对股权转让的时间、股金支付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故不同意满志远的诉讼请求。

原告满**就其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证明双方已就股权转让的价格、履行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赵**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仅是意向书,并非最终确认的协议。

2、满**向公司交纳投资入股款时的收条两张,证明满**向公司和赵**支付了10万元入股款;赵**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3、满志远入股时签订的协议,证明满志远接受了公司10%的股权;赵**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此款系交给公司与赵**无关。

4、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聊天信息,证明在双方签订协议后,满**一再要求履行协议,对方也一再表态履行;赵**认为不能确认该信息的来源及双方身份,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5、工商档案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满志远的股东身份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特殊限制。赵**对该证据的真实没有异议。

被告赵**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综合赵**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满志远提交的证据1、5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2、3与本案不具关联性,证据4无法确认来源及聊天双方的身份,故本案对证据2、3、4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8月20日,北京**限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变更注册资本:同意增加注册资本125000元,由股东聂**增加出资12500元,股东满**增加出资112500元。同年8月21日北京**限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1、同意由赵**、满**、聂**组成新的股东会;2、注册资本变更为1125000元,其中股东赵**出资900000元,股东满**出资112500元,股东聂**出资112500元。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北京**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2014年12月18日,满**(甲方)与赵**(乙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主要内容:由于北京**限公司股东满**在2011年12月18日离开公司,提出退本股权,特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因北京**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乙方暂无资金进行即刻支付,因此于今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甲方申请退出北京**限公司股权,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本意向书生效后,乙方即享受1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因北京**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乙方暂无资金进行即刻支付。因此双方先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期限最晚不得迟于2015年5月。……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满**、赵**分别在甲方和乙方处签字,落款时间2014年12月18日。赵**至今未向满**支付股权转让金10万元。

上述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满**与赵**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名称中意向书,但其已具备法律关于合同的成立要件,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股权转让事宜的各项内容均有明确规定,且规定了双方签字即生效,生效后受让方即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故应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关于股权转让款的给付时间,双方已明确约定:因北京**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乙方暂无资金进行即刻支付。因此双方先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期限最晚不得迟于2015年5月。据此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应视为最晚不得迟于2015年5月。现满**要求赵**给付股权转让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赵**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满志远股权转让款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Ο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如果被告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原告满**已预交),由被告赵**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