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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隆**限公司与北京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赤峰隆**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商)初字第1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隆**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赤峰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赤峰隆**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三十二元,由赤峰隆**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九元五角,由赤峰隆**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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