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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北京丛**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杜**与被告北京**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丛林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丛林装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05A-2,属于北京**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丛林装饰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05A-2,属北京**法院管辖范围,且双方均认可丛林装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丛林装饰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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