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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江*在北京市**际中心B座,与被害人张*发生争执,被告人江*持茶杯将被害人张*的头部打伤,并用壁纸刀将被害人张*的肚子划伤,致被害人头皮裂伤、腹壁开放性损伤、脑外伤后综合症,腹部皮肤裂伤创口长10.6厘米,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民警将被告人江*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

被告人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江*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不大,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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