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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申请再审称:我现提供如下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证据1,光盘,是我与朗**司法定代表人李*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李*认可我在朗**司工作过;证据2,2012年7月,在我接触朗**司的张**时,她写的一个条上注明我是朗**司的员工;证据3,朗**司**事部的康**给我发的电子邮件,证明我何时加班;证据4,朗**司**事部的朱**给我发的电子邮件,证明我是朗**司的员工;证据5,我发给朗**司的电子邮件,证明我是朗**司的员工;证据6,康**的简历,证明康**是朗**司的员工。综上,我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朗**司提交意见称:程**提供的证据均不是“新的证据”。对于证据1,程**称其向一审法院仅提供了其中一段录音,没有提供完整的录音。这表明该证据不是原审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该录音不是与朗**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的对话。程**所写的该录音证据的文字材料中程**所写标题为“北京视**责任公司总经理……”,说明程**认可与北京视**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视讯电子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程**与朗**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4、5程**在一审期间提交过,不属于新证据。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朗**司与程**不存在劳动关系,程**的再审请求超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期限,程**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恳请法院驳回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程**与朗**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程**签字确认的《入职风险揭示书》及程**提交的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对账单中可以看出与程**建立劳动关系的并非朗**司。程**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与朗**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对程**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现程**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故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文*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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