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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9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阮**、被告元**、被告刘**、被告姜*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原告提供了案外人张**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以及现金200000元作为担保。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阮**、被告元**认可借款事实及欠款数额,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000元,被告刘**、被告姜*亦同意对被告阮**、被告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9301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案外人张**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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