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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阮**、被告元**、被告刘**、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阮**、被告元**、被告刘**、被告姜*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00元。现案外人张**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以及现金2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张**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

二、冻结被告阮**、被告元**、被告刘**、被告姜*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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