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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源**任公司与临汾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源**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临汾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告故意混淆双方法律关系,将双方委托法律关系错误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起诉,案由错误,导致法院错误受理本案;二、即便本案承揽案由不变,承揽合同纠纷应由承揽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废止,也应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三、本案应该依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依法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山西**都区法院管辖,而不应该依照合同履行地法院确定管辖。依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本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所签订合同履行地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故本案无论是依照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均应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也应该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履行义务一方且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故原告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辖区内,故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临汾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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