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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道**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王**,中进道**司委托代理人张*、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我于2008年4月正式入职中进道**司,分别担任销售顾问、销售主管、销售经理职务。在各项工作中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公司管理,且面对各项工作任务都能兢兢业业,按照公司要求完成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2013年7月5日,中进道**司未事先通知本人及征得本人同意,且在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或者仅在劳动者存在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我在工作中不存在任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中进道**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中进道**司也应事先征求我的同意,或者提前通知我,但中进道**司不但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我法定的经济赔偿金。现我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中进道**司支付:1、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506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56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进道达公司辩称:首先,原告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且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我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国家法律和公司的规定,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3年4月26日,原告作为销售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未对来访人员身份及意图进行查明的情况下,即安排库管人员向来访人员提供商品车钥匙对公司商品车进行电脑测试,该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信息也会被泄露,原告在工作中管理失职,经公司决定并经其本人认可,原告被记大过一次。2013年5月,原告在工作中再次出现管理失职的情形,导致公司与车主产生纠纷且被迫于2013年5月15日达成解决方案,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且,公司调查发现,原告存在向客户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另外,原告严重失职,致使公司不能获得厂商的置换现金补贴,以及不能享受厂商关于酷威×××和指南者×××两辆车的融资贴息政策,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奖惩管理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鉴于原告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且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我公司决定于2013年7月3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送达了书面通知。基于以上事实,我公司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次,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我公司系因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0日,中进道**司与李*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3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2010年5月3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6月21日,中进道**司与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该份劳动合同第29条规定“若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3、乙方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过错行为,给甲方或其他员工造成5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或给甲方的声誉、社会影响造成重大损害的”。李*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5060元,中进道**司每月转帐支付工资,就此提交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为证。中进道**司对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真实性不持异议,主张李*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460元、岗位工资1100元加绩效工资2500元构成,其中绩效工资为浮动工资。2013年7月3日,中进道**司向李*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您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决定于2013年7月3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的工资计算至2013年7月5日。请您于2013年7月5日前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李*表示其工作及工资结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5日,中进道**司于该日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其收到中进道**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收到具体日期不记得了。中进道**司主张李*最后工作至2013年7月3日,工资结算至2013年7月5日,因该日李*不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其进行了邮寄。李*主张中进道**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进道**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系因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与李*解除劳动合同,就此提交2009年8月第二版《员工手册》、《公司补充规章制度签收表》、2012年12月22日索要财物短信、2013年4月29日《员工处罚单》、2013年5月4日《通告批评》、2013年5月15日《2013年款Jeep大**新车问题备忘录》、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季度北京市场二手车置换/拍牌/摇号中签客户购买Jeep零售支持》、未获置换现金补贴车辆列表、2012年12月28日《2013第一季度建设银行贵宾客户大**/指南者/牧马人汽车金融推广方案》、融资贴息核算表、2013年5月16日《事情经过》为证。《员工手册》第十二条规定员工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产生较大损失等相应情形时予以记大过,情形严重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三条规定了员工有相应情形时,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补充规章制度签收表》销售部第33号销售顾问为李*,本人签字及签字日期处有李*签字及日期2009年8月13日。短信内容为“买两条玉溪过来有用”。《员工处罚单》记载“陌生人员对我商品车进行电脑测试,此事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销售经理李*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并记载“本人因在工作中管理失职,接受此次处罚,不会再有类似错误发生。李*2013.4.29”。《通告批评》记载“2013年4月26日一陌生人来我店要求对我公司商品车进行测试,销售部经理李*未对此人身份及意图进行查明的情况下,即安排库管王*提供商品车钥匙对我公司商品车进行了电脑测试,此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车辆信息也会被泄露。同时销售经理朱*,也存在管理失职。因此作出如下处罚,以示警醒。直接责任人:李*,存在严重失职,记大过一次;直接责任人王*,存在管理公司财产不当,记警告一次;间接责任人朱*,存在管理失职,通告批评”。《2013年款Jeep大**新车问题备忘录》记载中进道**司销售车辆接受车主委托进行装饰时存在不负责任行为,双方就此达成解决方案,并有“等待处理结果。李*”字样。未获置换现金补贴车辆列表记载2013年第一季度开票销售的14辆车因中签单位名称与发票不完全一致、行驶证照片不清晰等原因发放补贴金额为0。融资贴息核算表记载交易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的指南者汽车及2013年3月29日的酷威汽车因截止2013年第一季度结束未在NVDR系统做零售出库而不能享受融资贴息政策。《事情经过》载明“上报零售做预测是由于先期上报是数目已够,并优先选取分期车辆进行上报,但数量总数与指标已经足够,所以将车辆甩至下个月进行。1月至3月上报零售时,由于1月份至3月份的上报预计的数目表格核实后进行上报,由于与指标数目已经核实并确认,所以将车辆指南者×××甩至4月上报。酷威×××此车由于上报零售日期截止为3月27日,车辆为3月28日销售。上报零售过程已经完毕,所以只能将车辆甩至4月上报零售。此事已经与厂家负责人员沟通,相关返利会经核实后在二季度返利里发放”,并有李*签字及日期2013年5月16日。李*对《公司补充规章制度签收表》上其签字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主张中进道**司未让其看过《员工手册》的内容;其表示自己的手机就放在那里,索要财物的短信是否为本人发放无法确定,且与本案无关;其对《员工处罚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主张系中进道**司诱骗其书写;其表示知晓《通告批评》,主张销售经理朱**负责展厅及新车销售工作,其负责与厂家沟通工作,《通告批评》记载的信息泄露与其无关;其对《2013年款Jeep大**新车问题备忘录》上其签字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主张该事件为新车销售问题,与其无关,中进道**司让其签字,其只能签字;其表示《2013年1季度北京市场二手车置换/拍牌/摇号中签客户购买Jeep零售支持》及未获置换现金补贴车辆列表均为新车销售问题,与其无关;其表示无法确认《2013第一季度建设银行贵宾客户大**/指南者/牧马人汽车金融推广方案》及融资贴息核算表的真实性,认可《事情经过》系其所写,主张当时无法贴息,但沟通后可以在之后发放,但是中进道**司于2013年4月初即对其与厂家进行联系的系统进行了更改,导致其无法与厂家联系和沟通。

另查,2013年7月9日,李*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进道**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660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5060元、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1560元。2014年6月1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仲字(2013)第2093号裁决书,驳回了李*的各项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详情单、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员工手册》、《公司补充规章制度签收表》、《员工处罚单》、《通告批评》、《2013年款Jeep大切诺基新车问题备忘录》、《事情经过》及京丰劳仲字(2013)第2093号裁决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进道**司就其关于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公司补充规章制度签收表》、索要财物短信、《员工处罚单》、《通告批评》、《2013年款Jeep大**新车问题备忘录》、《2013年1季度北京市场二手车置换/拍牌/摇号中签客户购买Jeep零售支持》、未获置换现金补贴车辆列表、《2013第一季度建设银行贵宾客户大**/指南者/牧马人汽车金融推广方案》、融资贴息核算表、《事情经过》为证,李*亦对《劳动合同书》、《员工处罚单》、《2013年款Jeep大**新车问题备忘录》及《事情经过》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虽然主张销售新车与其无关以及相关材料系中进道**司诱骗其所写,但就此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显示李*确实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给中进道**司造成了损失,故对中进道**司上述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李*要求中进道**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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