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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纽昂司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纽昂司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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